新华社郑州12月23日电(记者 李丽静)河南郑煤集团原副总经理王志勤因贪污、受贿,日前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获刑13年。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王志勤1999年12月至2003年1月任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超化煤矿矿长,2003年1月任郑煤集团副总经理(副厅级)。王志勤在担任该集团下属矿长期间,采取从公共账户中侵吞公款、私自收取承包押金、倒卖公家轿车等多种手段,侵吞公款63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贿赂32万元,共贪污受贿95万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志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利用职权,侵吞公款,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平顶山市中院一审判处王志勤有期徒刑13年,但王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后日前下达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