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邓少华)1月2日,市民秦先生来电反映:他有一辆“福田小卡”,行车证上的核定吨位为1.94吨,2007年以前的养路费是按2吨的标准交纳的,2007年是按2.5吨的标准交纳的。几天前,当他再次到交通部门交纳养路费时,工作人员告诉他,此种车的养路费标准又变成了2吨。
秦先生说,自从按2.5吨的标准交纳养路费后,让他烦恼的事接连发生。因为该车是按2.5吨的标准交纳的养路费,所以装货时总是想在规定范围内尽可能多装些。没想到这样做交警不愿意了,每次通过超限检查站时,交警都会按实际重量和行车证上核定的吨位来计算罚款。仅去年一年,他向鹤壁、新乡等地的交警部门上缴的罚款就有3000多元。虽说今年这种车型的养路费标准又“变回”2吨,但他不知道为啥这标准会变来变去。
市交通规费征稽处征管科答复:有些车辆的生产厂家为了讨好用户,达到多售车的目的,故意将自己生产的车辆“大吨小标”,以满足车主想少交过路、过桥费用的心理。近年来,一些“大吨小标”车辆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的隐患日渐显露,从1998年起,各级交通部门开始对此类车辆进行综合治理。在治理过程中对部分车辆的实际载重量进行核定,并按核定后的标准征收养路费。经过这些年的综合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效果,2007年12月,根据治理情况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省交通厅重新对部分车辆进行了计量,并按重新计量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养路费的征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