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 鹏)1月18日,在新区一家商场,一位30多岁的男子手拿一蓝色剃须刀,说是前天在这里买的,花了53元钱,拿回家使用时,感觉很不舒服,不但胡须剃不干净,而且还不均匀,他要求老板退货。老板承认货是自己的,但坚持不退,并说:“如果你不满意,可以加钱换其他品牌的,或者我们给你维修。货从这里卖出已两天了,谁能说清发生了什么事情呢?”
由于该男子没有保留好购物凭证,两人僵持了几分钟。又有3位顾客来了,在顾客们耐心的劝解下,老板心有不甘地退了货。该男子在付了5元钱的“折旧费”后,拿回了48元钱,生气地走了。
1月20日,记者电话联系到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新春佳节即将来临之际,经常有消费者投诉一些商家信用、售后服务等方面的问题,大到家用电器,小到一包调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时,经营者必须出具。
工作人员强调,购物凭证是交易达成后买卖双方建立的一份简单的合同,是由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的证明某一特定购买或接受服务行为存在的证据。它表明了此购买或接受服务行为的真实性,是日后发生消费纠纷时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的基础和必要条件。此外,消费者一定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主动索要购物凭证,并注意妥善保存。因为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时,购物凭证是有关部门验查解决的依据。经营者也应主动出具购物凭证,以维护商家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