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医疗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根据“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医疗鉴定结论,法院认定医院对一个经过不孕症治疗才得到的新生儿的夭折负主要责任。
因为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的疏于诊治,在出生32个小时后新生儿黯然离世,留给父母的是无尽的痛楚,留给医疗机构的则是深刻的教训与反思。
悲剧:
新生儿凄然夭折
向晖、彭某夫妇均过而立之年,两人婚后多年不育。经医生提醒,女方做输卵管疏通。2006年4月,33岁的彭某确诊怀孕,全家人欢天喜地。
为了确保腹中胎儿的安全,从第一次孕妇体检起,夫妻俩就选定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这是上海乃至国内久负盛名的妇产医院。直到生产前,所有检查都提示胎儿一切正常。
2007年1月20日凌晨,彭某出现临产状况,全家人赶忙把她送到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到1月22日4时,彭某被推进了产房。胎心监测记录显示,胎儿在产程中数度出现了胎心减慢,这是明显的缺氧症状。然而,胎儿的异常情况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干预。直到孩子娩出的绝大多数时间,除了家属,只有一名家属自请的“导乐”护理员陪伴着产妇。13时50分,婴儿娩出,却没有发出一声哭泣,在产房急救后迅速被转入儿科抢救。23日下午,婴儿在出生32个小时后死亡。
向晖曾经被允许隔着玻璃,探望在呼吸机上抢救的孩子。“他的胸大幅度起伏……这种场面真让我受不了,我宁可自己代替他受100倍的苦。”说到这里,向晖面对记者痛哭失声。
2007年2月,向晖夫妇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损失。根据医院的申请,法院委托医学会对医疗行为进行司法鉴定。医学鉴定认为此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定医院负主要责任,赔偿婴儿父母各类费用7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患方提起上诉。2008年1月21日,上海市二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目前已生效。
分歧:
是“特殊病例”还是诊疗失当
从新生儿出生时起,医患双方的分歧就截然分明。
对于新生儿的死亡,院方始终坚持的说法是:在产妇生产过程中,医院按规定采取了各种应对措施,无奈这是一起罕见的特殊病例。“特殊”之处在于:第一,胎儿出现过胎心减慢,如果是严重缺氧,按理应该排出胎粪,导致羊水变混浊,但是产妇的羊水始终清澈;第二,新生儿死因为肺透明膜病变,这种病一般出现在早产儿身上,而该新生儿是足月的。
医疗鉴定的回答是:“尸检病理报告死亡原因为新生儿肺透明膜病伴出血。从整个产程情况来看,孕妇自临产初即开始胎心减慢,缺氧时间长,也可引起这种病理变化,而非胎儿先天性发育不良所致。根据孕妇情况,临产后胎心变慢,应与家属沟通病情,适当放松剖宫产指征。该病例新生儿死亡,与产程中胎儿窘迫未积极采取缩短产程的措施有因果关系。”
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副院长段涛事后对记者说:“也许有人要说,早点开刀就能够挽救这个孩子。但是,如果开刀出现不良情况,鉴定专家又会说,有没有必须进行手术的指征?是不是过度治疗?要做手术,指征一定要明显,比如胎心减慢无法纠正,或者出现胎粪。”
争议:
新生儿是否属于“珍贵儿”
对于新生儿是否属于“珍贵儿”,医患双方也有很大的分歧。
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医务科科长戴自奋说,孕妇当时33岁,根据产科诊疗规则,35岁以上才是高龄产妇,彭某不算。其次,孕妇在产前检查时没有表明有原发不孕症史。
记者注意到,2006年6月12日,彭某在地段医院体检时填写《上海市孕产妇健康手册》,亲笔在“手术史”的“有”一栏上打勾,并写上“输卵管疏通、通水”的字样。2006年7月28日,彭某首次到第一妇婴保健院体检;2007年1月20日入院待产,医院的病历上都写着“婚后避孕3年,本次自然受孕”。2007年1月22日,新生儿的病历上也写着“本儿母为宫腔通液后怀孕”。
戴自奋认为:“有些患者跟地段医院说不孕症史,不跟我们说。医生采集病史可以不用看孕妇手册。”
患方律师江军则表示,按照规定,孕妇每次到医院体检时,必须向医生出示孕妇手册,医生会在后面的一张表格上填写每次体检的相关信息。“孕妇手册在前,医院记录在后,产科医院的医生当然有义务注意手册。如果患者口头表达含混,医生更应该问明白才是。”
对于双方的争议,医疗鉴定给出的结论是:“孕妇33岁,经不孕症治疗后怀孕,胎儿珍贵,孕妇临产后胎心一度减慢,未引起医护人员重视。”
“胎儿珍贵”,一锤定音。
反思:
医院是发牢骚还是重树责任感
虽然一直表示尊重医疗鉴定和法院判决,但事实上院方颇有牢骚。
所谓“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致人死亡的医疗事故。段涛等告诉记者,将新生儿死亡定为“一级甲等”在学术界一直有争议,因为有的新生儿生下来就“只有一口气”,而如果孩子胎死腹中,则是最轻的四级医疗事故。
“我们觉得鉴定结果是有争议的,但是现在社会上医患关系紧张,患者的情况也很值得同情。”戴自奋说,“所以领导说就接受鉴定结果和法院判决吧,没有提出二次鉴定,也没有上诉。”
出了医疗事故,到底是怨天尤人、寻找客观原因,还是审视自身、重树责任感?法律工作者斯伟江认为:“医疗鉴定十分明确地判定医院负有责任,说明医院的过错十分明显。出了这样的事情,医院的重心当然是反思、反省。从法院判决结果看,赔偿金额并不算高。医院如果抱着‘不上诉就是表达同情心’的说辞,反倒更值得深思和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