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 徐舒帆)昨日,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从4月1日起,我市开始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
按照我省统一要求,自今年4月1日起由从事机动车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范围是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需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时,车船税实行按年计算征收,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交强险的当日,具体税额标准按照《河南省〈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中规定的车船税税目税额标准执行。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及滞纳金,应向纳税人开具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和保险业专用发票,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和滞纳金的证明。
今年是我市机动车车船税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第一年,车船税的代收代缴涉及广大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市地税局要求辖区内的各保险机构按照业务需求,提前完成系统修改、完善及调试工作。各级地税机关加强与保险机构联系,制定代收代缴车船税业务流程,共同做好新保单、发票的印制、领取、发放工作,确保4月1日全市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顺利实施。
线索提供:秦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