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 邓少华 实习生 栗 和)4月14日,《鹤壁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正式出台。该《办法》要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项目建设时应配套安装环境自动监控系统(环保“电子眼”),并与环保部门的环境自动监控中心联网。从即日起,污染源单位安装的环保“电子眼”出现故障或维修时,凡超过规定时限的必须上报,严重弄虚作假的排污企业将被停产。
据介绍,目前我市共安装环保“电子眼”14个,该系统正常状况下的监测数据不仅是排污监控、总量核定和排污收费的依据,也是评定企业环保诚信等级的重要依据。此次环保部门出台的《鹤壁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应安装环保“电子眼”的范围,其中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安装范围为:列入国家、省、市重点污染源名单,且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额定蒸发量20吨以上的锅炉或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水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安装范围为:列入国家、省、市重点污染源名单的工业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日均排放废水500立方米以上的各类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日均排放废水100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列入上述范围的现有排污企业,应在环保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安装自动监控系统。
该《办法》规定,排污单位需要拆除、闲置、维修、更换自动监控系统时,系统停滞时间达到48小时以上,须提前报经市、县环保部门批准。因突发原因导致自动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排污单位必须在故障发生12小时内上报环保主管部门。对于违规者,环保部门将向社会公布其环保诚信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