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也要为职工
缴纳住房公积金
5月3日,读者陈先生来电:他是开发区某单位职工,自单位改成民营企业性质后,就不再为招聘的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他想知道有关单位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为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逾期不交或少交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补交本息。逾期仍不补交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陈先生可以拨打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3328277进行举报,依照《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晚报记者 徐舒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