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鹤壁新闻/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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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5 月 8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购物券打折,定金没了!
鞋店“回收购物券”招牌误导消费者
刘善新 李鹏

  “不但鞋没买到,而且还浪费了10元钱。如果是我的问题,我也可以接受。可明明是鞋店回收购物券的招牌误导了消费者,我感觉很委屈……”5月6日,山城区李女士向本报反映,她在山城区一家名鞋店因购物券打折问题不但没有买成鞋,还让她多花了10元钱。

  购物方式埋下“祸端”

  李女士告诉记者,“五一”前她在山城区红旗街一家鞋店看上一双款式别致的皮鞋。当时,她迫不及待地试了几次,但试来试去,还是没有她穿的鞋号。该店一位服务员告诉她,该款鞋为老款式,现断码处理,鞋价为268元。如果李女士相中这款鞋,鞋店可以再进货。最后,李女士在鞋店服务员的要求下,交了10元钱的购鞋定金。

  李女士还告诉记者,该鞋店有两种支付鞋款的方式,一种是现金,一种是超市的购物券。

  购物券打折引发争执

  “五一”过后,鞋店主动与李女士联系,称李女士所定购的鞋已到,让李女士前去领取。但当李女士用购物券付账时,老板说如果用购物券付款,100元购物券只能折合80元。李女士一听,纳闷极了,100元购物券凭什么只能当80元来用,好好的购物券怎么就贬值了呢?李女士既生气又不解。李女士说,如果回收购物券打折,那么鞋店也应事先给予说明。而鞋店仅打个“回收超市购物券”的招牌,很容易误导顾客。店方则说购物券打折为该店的“规矩”。

  拒退定金 顾客不解

  李女士在与鞋店老板协商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还发生了争执。于是,李女士便向店方索要购鞋前所付的定金。李女士说,如果店方以全额回收购物券,她便买回新鞋,但店方以打八折的方式回收购物券,她不能接受,也不想买鞋了。但没想到的是,店方竟然以顾客不履约为由拒绝退还定金。“鞋店的做法让我很伤心,鞋店标明回收购物券,但店里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告知收购物券要打八折,现在鞋店却把交易不成的责任推卸到顾客身上,我实在想不通。”李女士如是说。

  未提醒顾客 商家失误

  据该鞋店的田女士介绍,该店虽回收购物券,但在选鞋的过程中,李女士也未说明要用购物券买鞋。一般情况下,服务员便会认为顾客是以付现金的方式买鞋。店方承认服务员在与顾客交流的过程中确实存在失误,但李女士所订购的鞋是店方特意从厂家购进的。店方认为,现在李女士属于推脱责任,明显违约。

  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王律师认为,购物券标值是100元,那么在实际支付过程中,不能被商家人为地贬值为80元。

  王律师认为,在商家和顾客的交易中,如果买方违约,那么卖方可以拒退定金;如果卖方违约,卖方须双倍退还买方定金。此事件中,从法律角度来讲,交易不成功,并不是顾客李女士失误造成的,所以店方应退还顾客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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