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家政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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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
业主的“家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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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5 月 19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物业管理:
业主的“家务事”


  小区物业管理无论是实行业主自行管理,还是委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责任主体都是业主。小区的物业管理从其本质上讲,就是业主的“家务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从法律上更加明确了这一观点。

  业主自行管理相对于目前我国普遍实行的物业企业实施管理是一种新模式,但自行管理并不意味着都由业主直接实施管理。目前已经出现的业主自行管理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由业委会直接实施管理。这种形式适用于面积小、住户少、设施设备简单、业主服务要求低的小区。二是由业委会聘请经理人管理。这种形式的适用面比较广。业主自行管理作为一种新模式,可以积极探索,但还不具备普遍推行的条件,业主参与小区物业管理的意识还比较薄弱;物业服务专业市场发育不充分;物业经理人队伍还未完全形成都是制约推出自行管理的重要因素。业主自行管理只是小区物业管理的一种形式,而且这种形式适用程度有很大局限性。因此,聘用物业公司实施管理仍然是今后物业管理的主导性模式。

  (辛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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