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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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复出热”拷问问责制度
问题官员复出当进退有据
“弱者安全”是社会的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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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12 月 29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官员“复出热”拷问问责制度

  □周明华

  

  与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原副司长鲍俊凯升任安徽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一样,李长江的复出同样引起网民的热议。有人发帖说:“问责制成了‘蚊蛰制’。”

  之所以官场“蚊蛰制”频现,窃以为是当前问责制度本身的欠缺所致。我国今年7月下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29条规定,对于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职的干部,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予以“适当安排”。

  可能就是源于这一“适当”,近段时间,不少免职和辞职的官员都被“适当安排”了。4年前,安徽阜阳发生劣质毒奶粉事件,一批官员被问责,如今,多数被问责的官员已重获要职。其中原阜阳市市长刘庆强在被问责一年后,调任安徽省环保局局长……一些失职官员纷纷复出,说明“问责风暴”并未产生制度性痛感,一些官员反而体味到了制度的“隐性关爱”。

  失职官员“复出热”显示出当前的官场问责缺失一种常态追究体系,每一次问责,基本上都是单方面依赖媒体和舆论的外在压力。这种官场问责惯例已经真实地显示出它的被动性与疲沓性。

  在问责制成熟的国家,问责的运转靠的“失职就得担责”的内动力驱动,而不是舆论与“民愤”。是该重新审视问责制常态化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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