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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1 月 20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调整
最高每车加补1.2万元
部分车主可补领补贴资金

  □记者 赵玮 

  

  晨报讯 1月19日,记者从市商务局获悉,我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按照国家最新公布的补贴标准实施,调整幅度最大的每辆加补12000元。对已经按原补贴标准发放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市相关部门将通过有关程序向车主补发补贴资金。

  2009年12月28日,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补贴标准由3000元~6000元调整到5000元~18000元。

  其中,重、中、轻、微型载货车的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18000元、13000元、9000元、6000元;大、中、小、微型载客车分别调整为18000元、11000元、7000元、5000元;1.35升及以上、1升~1.35升、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分别调整为18000元、10000元、6000元。

  同时,车辆使用年限计算的终止日期由注销日期调整为将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

  政策调整后,不仅补贴额度高了,加大了以旧换新的吸引力,而且补贴范围更广了。新政策将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报废的补贴从6000元/辆,提升到18000元/辆,补贴提高了两倍,将会吸引车主提前报废老旧车,有利于更多的车辆更新。

  我市有关部门将按照新补贴标准办理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向已办理过补贴申报的车主补发差额部分的补贴资金。对已经按《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范围及标准》规定享受补贴的,如符合汽车以旧换新条件,或者车主补充相关材料后符合汽车以旧换新条件,也可由相关部门确认后补发补贴资金。

  由于国家相关管理系统的补审功能、轿车排量查询功能正在进行调试,新的审核程序还未正式出台,目前我市尚未展开向车主补发补贴资金的工作。市有关部门表示,将做好相关准备和对车主的解释说明工作,进一步引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做到车辆收购价格公开透明,不得变相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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