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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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2 月 22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老人摔伤7个月后死亡
现场唯一小学生遭索赔


  厦门88岁的杜老汉摔倒后,因为骨折加上感染,不幸在7个月后逝世。

  杜老汉的家属认为,老人去世和当初的摔伤不无关系。但是在事发当时,只有老人和一名小学生在场。为此,杜老汉的家属起诉说,小学生撞倒老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小学生的父母则辩解说,是老人自己不小心摔倒的,小学生是经过时去搀扶。

  日前,厦门市同安区法院针对这起现场无人作证的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老汉摔倒

  只有小学生站旁边

  据了解,那位小学生姓陈,在厦门市同安区上学。他和摔倒的杜老汉都是同安五显镇店仔村人。陈同学的爷爷陈老汉和杜老汉是两家相邻,中间就一条巷道。这条巷道,也是陈同学往返学校的主要通道。

  2009年1月4日中午,杜老汉的大儿媳妇林女士经过巷口时,看到杜老汉摔倒在巷道的水沟里,当时,陈同学就站在旁边。林女士赶紧上前,和随后赶到的陈同学奶奶等人将杜老汉扶起。

  次日,杜老汉被送往医院。经鉴定,他的伤残等级为八级。6月13日,当地村卫生所人员到杜老汉家治疗,诊断为右下肢骨折,并伴有感染症状。8月17日,杜老汉不幸去世。

  杜老汉死后,他的家人将陈同学及其父母告上法庭。

  

  私了便条

  能否当成法庭证据

  杜老汉摔倒时,现场只有他本人和陈同学,因此案件缺乏目击证人。双方各执一词,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幸好,在庭审中,法官调查发现,去年1月8日,陈老汉曾写了一张便条交给杜家。这条便条上写着:“经征求良招意见,不报警私了,一切由我自负。”陈老汉还在上面签了字。

  1月10日,杜家也写了一张收据交给陈老汉。收据载明:“今收到陈家现金壹仟伍佰元,因其孙撞倒杜老汉造成骨折。”

  但是,私了便条与付款收据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呢?

  而陈同学的父母却称,这是杜家利用他们夫妻不在家时,威胁陈老汉签下的,杜家还写了一张字据要陈老汉照抄下来。

  法官认为,事发当时,在场的仅杜老汉和陈同学。陈同学尚年幼,杜老汉也已年迈,未能正常表述事发经过。陈老汉作为陈同学的长辈,在事发当日即到现场,从其出具的私了便条和其提供的收据内容分析,应视为陈老汉确认了陈同学撞倒杜老汉的事实。

  

  法官判决

  原告被告责任各半

  至于杜老汉的死因,由于杜老汉死后未作尸检,因此不能明确其死亡的真正原因。

  法官从案件实际情况综合分析说,首先,杜老汉已88岁高龄,各器官均已老化,是一主要原因;其次,杜老汉生病期间,其家人未将其送到医院进行规范治疗,加重了杜老汉病情,也是其中一原因;第三,杜老汉的摔伤骨折导致行动不便,也是其体质降低的一个原因。可见,杜老汉摔倒骨折并非导致其死亡的唯一原因,结合本案实际,法院确定杜老汉的摔伤在其死亡结果中占有20%的原因力。

  法官还认为,陈同学对杜老汉的摔伤结果存在过错,但杜老汉的子女未尽好监护义务导致其在巷道里摔倒同样存在过错,故原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判决认定被告陈同学与原告各承担50%的责任。因此,判决陈同学的父母赔偿12655元。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健雄说,本案作为一例典型的侵权案件被起诉到法院,最重要的就是对侵权事实的认定。能否正确认定被告是否存在侵权事实,关系到裁判的公正性问题。

  法院裁判所依据的主要事实真伪不明,是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经常会遭遇的情形。如果法官对案件事实无法确认的话,一种法律上的技术处理方法就是根据证明责任来作出裁判。(据《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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