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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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5 月 11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受害人不“复活”,“杀人者”难脱罪?

  服刑11年后,被害人却突然“复活”,“湖北佘祥林案”商丘再现。5月8日,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高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布赵作海无罪。(详见本报今日7版)

  □李英锋

  

  又是一个“佘祥林”,无辜的赵作海已被囚禁11年之久,人们在为赵作海蒙受的冤屈感到痛心的同时,更为再次出现这样的重大错案感到震惊。

  河南版“佘祥林案”是法治社会之耻,而这种耻辱的曝光完全源自一种偶然——赵作海的“杀害”对象赵振晌因病赶回家乡,导致错案浮现。假设赵振晌因种种缘由没有“复活”,没有再次进入原来的生活圈,那么,这起错案就可能会一直错下去,乃至成为“真案”,赵作海也只能继续自己漫长的牢狱生涯。

  错案的平反具有极大的偶然性,这种偶然性让我们心有余悸:将来,依靠“被害人”的偶然“复活”才得以昭雪冤屈的“佘祥林”还会不会再现?

  尽管,随着赵振晌的“复活”,河南省高院迅速启动复核程序,为赵作海平冤,并可以预计,赵作海将会得到一笔国家赔偿,但这些亡羊补牢式的举措远不能抚平因为错案导致的法治创伤,也不能消弭公众因错案对司法产生的不信任感甚至恐慌感。

  要消除这种法治创伤,相关部门要纠正错案,更要坚决清除滋生错案的土壤。土壤不清,即便点对点地纠正一两个甚至更多的“佘祥林案”,新的“佘祥林案”还会继续滋生。

  显然,刑讯逼供是滋生此类冤假错案的土壤之一,但刑讯逼供还只是表层的土壤,深层的土壤在于有关部门对命案、大案盲目强制要求限期破案,以及一些基层公安部门侦查技术落后、法制意识淡薄,还有对羁押侦查取证环节缺乏有效的监督。没有这些深层土壤的支撑,作为浅层土壤的刑讯逼供是不易附存的。

  为避免再次发生“佘祥林案”,有关部门应尽快清除滋生冤假错案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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