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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10 月 9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同居“丈夫”意外死亡 女子索赔遇难题

  □记者 王磊

  通讯员 李敏

  

  晨报讯 世上如果真的有“后悔药”,淇滨区居民刘女士恐怕要不顾一切地买来。因为和人“结婚”5年未办理结婚证,如今的她却不得不面对因“丈夫”打工期间意外死亡,自己无法以妻子身份向“丈夫”的雇主索要赔偿的现实。8日,记者从淇滨区法院获悉,因刘女士不具备相应法定条件,其起诉“丈夫”的雇主索要生活费一案被依法驳回。

  刘女士是淇滨区大赉店镇居民,2005年开始与邻村男子张军(化名)同居生活,5年来,两人先后生育两个小孩,生活还算不错。天有不测风云,今年7月10日上午,新区一家工厂的老板王某雇佣张军帮其拆除厂棚,工作中,张军不慎从高处跌落摔成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刘女士找到王某要求赔偿其“丈夫”死亡带来的家庭损失,但被王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经有关部门多次调解也没有结果。刘女士遂向淇滨区人民法院起诉,以自己身患重病又无生活来源为由,要求王某支付相关费用。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刘女士与张军虽共同生育了两个小孩,但直到张军死亡时,两人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未形成合法的婚姻。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刘女士不是张军的法定近亲属,即使其有重病又无生活来源,张军也无扶养义务。9月29日,法院依法驳回了刘女士要求王某支付生活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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