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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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普查登记防止漏报瞒报有什么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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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10 月 15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人口普查登记防止漏报瞒报有什么具体规定?

  为彻底查清我省人口总数,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河南省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民政厅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认真做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防止漏报漏瞒做出了具体政策规定:

  (一)对于以往因各种原因未落户的人员,公安部门要在认真调查核实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给予落户,人口普查机构应如实进行登记。

  (二)对在人口普查登记过程中如实申报的政策外生育人员,按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生活困难的家庭,经当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普查登记结果不得作为对各级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各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考核或奖惩的依据,不得追究以往考核成绩。对人口普查中继续瞒报的,一经查实,依法从重处理。 

  (四)人口计生部门在普查登记期间不搞任何形式的评比、检查活动,要全力以赴配合做好人口普查登记,对在普查登记中如实申报的计划外生育人口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给予落户。公安部门在户口整顿工作中,做好出生、死亡人口和流动人口的核查工作,并及时整理户口整顿资料向当地人口普查办公室提交,做好数据比对工作。 

  (五)对于隐瞒死亡、逃避火化进行土葬的人口,只要其家人在这次普查中如实登记,可不再追究。对不如实申报的,一经发现,民政部门将按国家殡葬法规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六)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

  (七)各级人口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必须为群众申报的普查内容保密,不得泄露。如有违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八)各级人口普查机构特别是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对以上政策规定和要求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做好基层干部和政策外生育等人员的思想工作,并在工作中严格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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