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记者从市交巡警支队了解到,公安部修订发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将于4月1日起实行。那么修订后的《程序规定》有哪些亮点内容呢?记者就此采访了法制科民警孔令潮,他告诉记者,修订后的《程序规定》与2004年4月30日实施的规定相比,可以明显看出其中发生的变化。
【亮点一】
轻微交通违法口头警告
哪些交通违法行为属于轻微交通违法?由于没有一个明确的解释,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很难界定。孔令潮告诉记者,新《程序规定》中,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作出比较明确的解释和界定。轻微交通违法行为是指没有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后果,且违法行为人已经消除违法状态的,无记分的违法行为等。针对轻微交通违法,警方主要予以口头警告教育,进一步体现教育优先的执法理念。
【亮点二】
罚款滞纳金有了最高限额
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后,如果交通违章驾驶员15日后还不缴纳处罚金,则会按每天3%收取滞纳金。针对交通违法记录资料的告知处理,孔令潮对记者说,新《程序规定》要求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3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修订之前的《程序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某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延迟缴纳罚款,造成加处罚款数额远大于原处罚款数额。新《程序规定》要求,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设定罚款滞纳金最高限额,体现了新《程序规定》的人文关怀和便民原则。
【亮点三】
扣车扣证拖车有新规
新《程序规定》要求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扣留车辆: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另外,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关于扣留驾驶证。新《程序规定》要求对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四、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关于拖移机动车。新《程序规定》要求,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拖移机动车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亮点四】
调整抽血检验程序
驾驶员酒后驾车是以呼吸测试为主还是以抽血检验为主?什么情况下才进行抽血检验呢?这是很多驾驶员关心的话题。修订之前的《程序规定》要求,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超过醉酒临界值,就要抽血检验。实践证明,这已经成为当事人和交管部门的一种负担。为此,新《程序规定》在强制措施方面作了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
对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者超过醉酒临界值,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才进行抽血检验。另外,机动车驾驶人拒绝配合酒精呼吸测试的,可以抽血检验。新《程序规定》对抽血检验程序的调整将大大减少执法环节,提高执法效率。
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解读
四大亮点 彰显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