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应按约定给付所欠款项,双方对薄公堂,最后,法院依法审理解决了这个因酒而起的纠纷案。
某企业与某公司签定了酒经销合同,并对电视广告费、金卡制作费、户外广告牌费、开瓶费及返利等费用进行了约定,但在最后现金结算过程中,双方起了纠纷,因而对簿公堂。
淇滨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所签合同的性质属于代销合同,该企业给该公司出具欠条确认债务,其性质应属合同之债。某公司称某企业出具欠条纠纷性质转变为欠款纠纷的理由不能成立。故从该企业所欠的酒款中扣除定金、返利等,依法判决该企业给付该公司酒款2万余元及损失,对该起因酒引起的纠纷作出一个公正的判决。 (淇滨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