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房屋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所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房屋被判返还,公正的法律使齐甲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齐甲、齐乙共有房屋一套,但齐乙在未经父亲齐甲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与申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出售,且双方签订在房屋买卖合同时,齐甲并未在场。
淇滨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签订的合同才能得到法律保护,财产共有人对财产享有共同权利,被告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应认定为无效,被告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故依法作出判决:齐乙、申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申某应将所购房屋返还齐甲。
(淇滨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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