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9版:法制周刊·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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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两妻”法难容
确定纠纷性质
合理判决偿还
为了“捞一把”
辞职后盗窃原单位
擅自处分共有房屋,返还没商量
买卖合同为何无效?
合同解除非本意
判决驳回无余地
邮寄包裹丢失谁负责?
偷窃不成反施暴力,被判抢劫
疯狂作案二十余起
千里相会遭遇传销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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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3 月 26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擅自处分共有房屋,返还没商量

  未经房屋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所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房屋被判返还,公正的法律使齐甲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齐甲、齐乙共有房屋一套,但齐乙在未经父亲齐甲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与申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出售,且双方签订在房屋买卖合同时,齐甲并未在场。

  淇滨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签订的合同才能得到法律保护,财产共有人对财产享有共同权利,被告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应认定为无效,被告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故依法作出判决:齐乙、申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申某应将所购房屋返还齐甲。

  (淇滨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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