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制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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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是否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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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3 月 26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事件回放

  3月18日凌晨,三和佳苑小区的陈先生家中被盗,经陈先生清点,被盗财物价值7000余元。当天,陈先生找到了小区物业要求查看小区监控录像,了解被盗的相关情况。随后,双方在关于业主被盗,物业是否应承担责任问题上产生了分歧。

  陈先生告诉记者:“我们交纳物业费正是因为物业公司当时承诺小区内有保安24小时巡逻,并且配有电子录像监控。我们交纳了物业费,他们就有义务保障业主的财产安全。现在,我丢失了这么多财物,而且小偷是入室盗窃,患有心脏病的老母亲和年幼的孩子也因此受到惊吓,我认为,物业公司对于我的财产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物业公司总经理尹蔚锋解释说:“物业公司是依据和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管理小区的。合同第三章第二节第2条规定,‘物业公司保护物业区内公共财产不受损失,维护物业区内正常的生活秩序和治安秩序’。第3条规定,‘对盗贼容易攀沿入户的地方加强巡视,对小区围墙加强巡视’。我们物业公司保证的是小区公共财产不受损失,而物业保安的职能是做一些基础性的防范工作。陈先生家里被窃,我们物业公司是否有责任或有多大责任,应由司法机关说了算,业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如果法院判决我们有责任,我们会承担的。”

  陈先生对物业的态度和解释感到愤怒,他说自己并没有证据证明物业是否加强巡逻、是否尽到保护小区的责任,但是通过法律途径相对来说费时又费力。陈先生不明白在这件事中,物业到底有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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