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淇滨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劫案,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08年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流窜至淇滨区大赉店镇姬屯村工地,在将一台电焊机偷走的过程中被余某等人发现,张某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被害人余某打伤。
淇滨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李辛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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