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淇滨区某村村民张老汉手持邮寄包裹的邮单,到淇滨区法院咨询邮政合同纠纷中的相关事宜。
春节前,张老汉到邮政局给在外地上学的儿子邮寄包裹,本该一星期就收到的邮包至今下落不明。张老汉去邮政局查询,未查到该包裹已收的回执,基本上可以断定包裹已丢失,但邮政局却未给张老汉明确答复。在此情况下,张老汉只好到法院来讨个说法。
根据我国《邮政法》第6条的规定: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邮政法》第33条第3款规定:非保价邮包,应按照邮包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是最高不得超过邮政部门规定的限额。邮政局有义务履行自己的义务,并赔偿损失。(李辛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