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9版:法制周刊·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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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两妻”法难容
确定纠纷性质
合理判决偿还
为了“捞一把”
辞职后盗窃原单位
擅自处分共有房屋,返还没商量
买卖合同为何无效?
合同解除非本意
判决驳回无余地
邮寄包裹丢失谁负责?
偷窃不成反施暴力,被判抢劫
疯狂作案二十余起
千里相会遭遇传销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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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3 月 26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邮寄包裹丢失谁负责?

  近日,淇滨区某村村民张老汉手持邮寄包裹的邮单,到淇滨区法院咨询邮政合同纠纷中的相关事宜。

  春节前,张老汉到邮政局给在外地上学的儿子邮寄包裹,本该一星期就收到的邮包至今下落不明。张老汉去邮政局查询,未查到该包裹已收的回执,基本上可以断定包裹已丢失,但邮政局却未给张老汉明确答复。在此情况下,张老汉只好到法院来讨个说法。

  根据我国《邮政法》第6条的规定: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邮政法》第33条第3款规定:非保价邮包,应按照邮包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是最高不得超过邮政部门规定的限额。邮政局有义务履行自己的义务,并赔偿损失。(李辛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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