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制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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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是否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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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3 月 26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律师说法

  3月23日,记者再次采访了建设花苑物业管理处的负责人,该负责人称,现在小区的大部分业主已经接受了物业提出的赔偿方案,还有部分业主因对赔偿方案不满,到现在还没有解决。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我市某律师事务所的李宏亮律师。

  记者:小区物业提出的赔偿方案是否合理?

  李宏亮:物业公司仅修不赔的方案不但不合理,而且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物业公司与业主存在服务合同关系,由于物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时不符合约定条件,致使业主的财产受到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应当赔偿业主的损失,业主也有权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

  记者:物业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李宏亮: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限额应相当于业主所受损失。物业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是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就这件事来说,让摩托车恢复原状已不可能,故物业公司应当按照摩托车烧毁前的价值进行赔偿。

  记者:小区业主的权益受到损害后,业主应该通过哪些方式维权?

  李宏亮:业主除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司法机构、双方所信赖的个人进行诉讼调解外,也可以依法向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文章所述观点为专业人士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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