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法制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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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房事故引发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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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4 月 23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判决结果】

  2008年10月20日,山城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9510.63元;被告陈某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被告李某补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依法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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