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由于受害人王某为陈某拆房时导致死亡,该事实双方均予认可。关于受害人与被告陈某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由于受害人已死亡,原告无法举出证据证明。该举证责任应由被告陈某承担,鉴于被告陈某主张双方雇佣关系的依据只是口头约定,没有书面证据证明及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且李某作为当事人也不承认其与陈某就承揽合同达成一致,对此法院不予确认;在原、被告均无有效证据证明被告与受害人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的情况下,考虑到受害人确实是在为被告陈某工作时受伤致死,根据公平原则,法院认定由被告及受害人分担本案的民事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受害人王某违反拆房操作程序,在无他人协助的情况下,独自采取拆房行为造成墙体倒塌,其本身过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自身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陈某雇佣工人为其拆除房屋,应当考虑施工人员的工作能力及经验,在受害人拆房过程中,陈某明知受害人的拆房行为不符合操作程序,应当及时予以有效阻止,这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故法院认定由被告陈某承担事故4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