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法庭上称,受害人王某与被告李某一同为被告陈某拆房子,由于被告陈某未能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受害人王某被倒塌的房屋砸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出事后,两被告就赔偿问题置之不理,故起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被告陈某辩称:“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我将该拆房工作承包给了陈某,原告称未提供安全工作环境,我本人也不知道应该提供什么样的安全保障,另外他们干活操作不当,为了省工多挣钱,从墙的中下部开始拆,我也告诉了他们太危险,所以我尽到了提醒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与受害人王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所以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认为受害人王某与被告人陈某之间存在雇佣合同关系。而被告李某联系受害人去干活,现受害人已死亡,他们之间具体是什么关系不清楚,拆房屋时只有王某一个人在现场,即使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李某脱离现场对王某的死亡也应承担责任,故两被告均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