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参保手续有新规定
晨报讯(见习记者 叶晓伟)4月23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未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和已参保企业的漏保人员补办参保手续有了新的规定和办法。
据了解,我市未参保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含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人员)、已参保城镇企业中目前仍与其保持劳动关系的漏保人员,以及现仍与机关事业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临时工均属于这次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补办范围。
城镇企业未参保职工或漏保人员补办参保手续,须提供本人档案(含招工手续等);属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的,须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历年工资发放表。
1986年9月30日以前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的人员,经核准直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1986年10月1日以后至参保前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且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经核准参保并足额缴费后,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次月起,由养老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养老金低于400元/月的按400元/月计发,今后再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时参与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临时工,现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属于1995年1月(含)以前就开始使用的,一律从1995年1月补缴养老保险费,之前不能补缴,也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1995年1月以后使用的,从使用当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据介绍,以上规定和办法,仅限2009年内执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