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9版:法制周刊·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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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便桥”引发的诉讼
挪用股金起纠纷
多年积怨终化解
无标题
饮水管道被切断
鲁莽行事自担责
盗用姓名开玩笑
伤害朋友成被告
助人转移存款
“内鬼”终被发觉
庭外调解 追款百万
外患易知 家贼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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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6 月 4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简易“便桥”引发的诉讼

  【案情】

  

  2007年11月12日清晨,受害人赵某被发现死在鹤山区二矿东岭东小区的一条小水沟里。经公安机关调查,受害人赵某酒后回家路过被告在家属区修建的简易“便桥”(由预制盖板搭建)时,不慎掉落桥下死亡。该桥系被告鹤煤集团二矿(简称鹤煤二矿)在供井下抽水的排水沟上所建,也是为方便家属院居民通行的“便桥”。该桥没有安全护栏,经公安机关确认赵某之死亡系意外死亡。事后,死者的家属将鹤煤二矿告上法庭,要求被告鹤煤二矿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7万余元。

  

  【法庭交锋】

  

  原告诉称:赵某在回家的路上,不慎掉入由被告搭建的“便桥”下死亡,该桥未有任何防护措施和危险警示。这使得原告家庭失去顶梁柱,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被告作为该桥的所有人与管理人,未尽到安全防护义务,导致赵某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请求法庭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45189元。原告承担30%责任,被告应赔偿171632元。

  被告辩称:鹤煤二矿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为:一、该流水沟是自然流水沟。该桥宽2米-5米,长2.4米,桥距水面2米多,水深10公分,桥的北边是敞口,一般来说不会对人造成伤害,不会摔死人。该桥不是造成伤者死亡的直接原因;二、死者于2007年11月11日一直在开车,后照常回家。据公安局案卷的笔录,事发前死者当时已喝醉,并且有证人证明死者赵某喝酒过量;三、死者是摔下去死亡,还是在水里窒息死亡,还是桥的原因死亡,死因不明。因此鹤煤二矿没有责任,不应承担死亡赔偿责任。

  针对被告的辩护意见,原告认为:一、该排水沟是被告为了排污水而修的,不是自然形成的水沟;该预制盖板“便桥”显然不是自然形成,而是被告鹤煤二矿修建的;二、公安机关去现场勘验,该桥没有任何护栏,也无任何警示标志,所以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三、鹤山分局刑警队的询问笔录中该小区居民称:“我去看了看,看见了一具男尸,在水沟里趴着,头在水里”、“水沟是二矿从井下抽水的排水沟”,这证明该排水沟是被告用于排污水的水沟,不是自然形成的,并且受害人头在水里,显然是被淹死或窒息死亡,而不是因酒精所致。

  

  【法庭审判】

  

  2009年3月19日上午,鹤山区人民法院巡回审判庭来到鹤山区二矿东岭东小区现场开庭审理了此案。鹤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是一般人格权纠纷。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经济损失。本案被告因修建和管理的“便桥”存在瑕疵,而且该桥设计没有安全护栏,存在安全隐患,致使赵某死亡。被告鹤煤二矿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应赔偿赵某近亲属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三原告均系赵某的近亲属,有权利要求被告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赵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明知该桥存在危险性,酒后路过该桥没有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对这一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应减轻被告鹤煤二矿的赔偿责任。

  

  【审理结果】

  

  鹤山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本着“能调则调,调判结合”的原则,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分歧,耐心做他们的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二矿赔偿原告3万元整。

  

  【观点一】

  

  余秀青(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本案的性质属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所谓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它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违反该义务,因而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有明确规定,公共交通工具、道路、桥梁等社会活动领域中设施、设备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对使用和进入该领域的不特定人,负有保证其安全、消除不合理危险、告知其隐蔽危险的义务。

  本案原告的证据证明,涉案的简易“便桥”系被告所修,没有护栏、没有警示标志,显然安全上存在缺陷。受害人落到桥下意外死亡,原告证明了被告是该桥的安全保障义务人,且造成受害人损害,可推定被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对赵某的死亡有过失。而过错的证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那么,被告就要证明该桥符合安全规范,没有缺陷和瑕疵、或对存在的危险进行了告知和警示等。而被告并无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所以综上所述,本案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观点二】

  

  李红军(鹤壁市鹤山律师事务所主任)

  受害人的死亡,根据法庭上双方提交的证据,我们可以得出这是一起意外事故。但证据当中没有说明受害人的死亡原因,也就是说受害人是因何而死没有任何结论。作为发现受害人死亡的水沟,是自然的流水形成,是水沟附近的单位和居民公用的,并非是二矿的专属专用。综上所述,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过错原则的规定,二矿不应承担责任。但二矿可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现金资助,以示慰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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