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淇滨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饮水问题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判处四被告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3641.18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将途经其荒地的四被告铺设的饮用水管道切断并扛回家中。2008年6月24日,四被告在检查原因的过程中,同杨某发生纠纷,在推、拖杨某的过程中致杨某受伤。原告杨某先后被送往鹤壁市中医院及鹤壁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
2008年7月5日,鹤壁市公安局某分局分别给予四被告治安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四被告在饮用水管道出现问题的时候不能冷静处理,而是采取不当行为,造成原告杨某受伤住院,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而原告杨某在没有通知四被告的情况下,就私自将通过其荒地的饮水管道切断、并扛回自己家中,对本案纠纷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依照法律规定应适当减轻四被告的责任,结合本案案情,以四被告承担70%的民事责任,原告杨某承担30%的责任为宜。
(线索提供 李辛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