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9版:法制周刊·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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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便桥”引发的诉讼
挪用股金起纠纷
多年积怨终化解
无标题
饮水管道被切断
鲁莽行事自担责
盗用姓名开玩笑
伤害朋友成被告
助人转移存款
“内鬼”终被发觉
庭外调解 追款百万
外患易知 家贼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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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6 月 4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饮水管道被切断
鲁莽行事自担责


  日前,淇滨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饮水问题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判处四被告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3641.18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将途经其荒地的四被告铺设的饮用水管道切断并扛回家中。2008年6月24日,四被告在检查原因的过程中,同杨某发生纠纷,在推、拖杨某的过程中致杨某受伤。原告杨某先后被送往鹤壁市中医院及鹤壁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

  2008年7月5日,鹤壁市公安局某分局分别给予四被告治安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四被告在饮用水管道出现问题的时候不能冷静处理,而是采取不当行为,造成原告杨某受伤住院,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而原告杨某在没有通知四被告的情况下,就私自将通过其荒地的饮水管道切断、并扛回自己家中,对本案纠纷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依照法律规定应适当减轻四被告的责任,结合本案案情,以四被告承担70%的民事责任,原告杨某承担30%的责任为宜。

  (线索提供 李辛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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