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淇河论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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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6 月 19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邓玉娇需要“感谢”吗?

  □赵光瑞

  6月16日11时,湖北省巴东县法院一审判决在娱乐场所刺死镇干部的女服务员邓玉娇“有罪免罚”。事后邓玉娇含着眼泪对记者说:“感谢党和政府,感谢所有关心我的人,将来我会多做善事,回报政府和社会。”(6月17日新华网)

  从被指涉嫌故意杀人,到被法院宣判“有罪免罚”,一位遭受凌辱抗暴的弱女子,会有怎样的心境可想而知,邓玉娇的“感谢”或许充满了复杂的感受。可是,面对邓玉娇的“感谢”,我们似乎又有些茫然,一位弱女子受人凌辱采取抗暴,被地方公安机关视为“故意杀人”,在公众的强烈质疑下,最后才有了“有罪免罚”的结果,难道还需要感谢吗?

  我们知道,在法治社会,法律是社会公器,理应主持正义、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可是,在公民受到不法侵害奋起反抗时,却受到了来自公权力的曲解和威胁,这是法治社会的耻辱。司法机关最终在舆论的要求下,作出正确判决,避免了一次可耻判例的出现。如果要说感谢,法律应该感谢邓玉娇。

  当然,邓玉娇也需要感谢北京的律师等,在困难的条件下,律师无偿对她提供帮助,冒着危险追查案件真相。可是,这又确实是律师应该做的。律师就应该维护司法正义,消除司法不公,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明显存在司法不公,中国的律师却都无动于衷,那才是律师的悲哀。

  公众关注邓玉娇案,说是为了帮助邓玉娇免受不白之冤也可以,但是说是为了他们自己也可以。邓玉娇案之初,让人们对法律产生了恐惧,不仅仅是因为人们看到了邓玉娇受了不白之冤,也同时看到了自己随时可能成为下一个“邓玉娇”而产生恐惧。巴东县的法治生态现状,并不比中国其他地方更特殊,这才让人觉得可怕。维护社会正义“我为人人”,又何尝不是为了“人人为我”?

  所以,我们不能够把社会正义看成稀缺品,看成恩惠物,失之我们为之痛苦,获之便要感恩戴德。为公民提供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是现代公权力合法存在的基础。我们都有享受公平正义社会保障的权利。虽然我们不能说对邓玉娇的正义判决是“迟来的”,但这样的结果有曲折却是事实;况且,还不能说我们今后都会像最后的邓玉娇一样幸运。如何避免可能发生的司法不公,是“邓玉娇案”后公众的最后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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