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子是一生中的大事,作为消费者,要充分利用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权益。专家介绍,目前,买房的维权“盲点”主要表现在计价方式、公共配套设施所有权等四个方面。
以专有面积来计价
专家认为,验房要谨慎交房面积是否缩水。目前普遍采用以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个别开发建设单位利用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换算进行价格欺诈。建筑面积等于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面积之和。物权法规定,业主对专有部位享有所有权,对公有部位享有共有权。业主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主张以专有面积即套内建筑面积计价。
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所有
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是业主通过交纳相关费用后所得,这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同所有,且为业主的原始取得,并不是通过转让而取得的。
城乡规划法规定,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这就使得规划条件要求配备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商是不能减少的,是必须按照要求建设的,否则是违法的。
当心房屋被抵押
物权法规定,抵押物转让时,必须经抵押权人同意,否则无效。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后建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物,但处理抵押物时可一并处分。
不动产抵押规定的改变,给期房预售合同带来新的风险。如果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时建设土地权被抵押了,土地使用权是抵押物,后来建在土地上的房子虽不属于抵押物,但是当抵押人违约时,抵押权人在处分抵押土地时,同时可以处分土地上的建筑物。
如果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时并没有得到抵押权人的同意,那么就意味着业主与开发企业签订的买卖房屋的合同无效,业主希望通过合同取得的利益不能获得法律保护。
办理预告登记可免一房两卖
一房两卖的事情早已屡见不鲜。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需要告知购房人的是,房屋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只是行政管理措施,并不产生物权效力,发生一房多售后,很难保证业主取得所需要的房屋。
而预告登记后,如果开发商将房屋再转让他人不发生物权效力,即便开发商一房多售,也不会损害到已经预告登记的业主的物权。 (黄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