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淇河论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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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7 月 17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性骚扰是性别歧视的延伸

  □张凯培

  说起性骚扰这个话题,似乎有些老生常谈。一方面,公众对此耳熟能详,另一方面也说明。这个问题长期存在并且难以根绝。早在2006年“两会”期间,有关禁止性骚扰的提案首次被列入立法议程,今年上半年更有北京、天津等地方人大,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将“性骚扰”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中,近期北京甚至酝酿在地铁设置“女性车厢”,用具体措施保护女性权益不受侵犯。7月15日本报二版的两篇报道(《公交车上女士频遭性骚扰》《租房不成电话短信骚扰不断》),再次将这一问题摆在了读者面前。

  通常,我们对性骚扰行为的理解相对较窄,如在公共场所故意接触女性身体,或通过电话、短信等对女性提出性诉求等。今年5月出台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中则明确规定,任何人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他人作出不受欢迎的性要求或不受欢迎的获取性方面好处要求的,均属性骚扰,性骚扰是以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为特征的民事侵权行为。至于性骚扰产生的根源,坊间言论则大都指向了根深蒂固的性别歧视。

  众所周知,在男权文化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女性权益一直是被遮蔽的死角地带,从被骚扰者多数为女性便不难看出。当公众的性别视角长期处于失衡状况时,作为社会人口的另一半,在某种程度上长期被舆论和法律所忽略,从而形成了对女性的“合法性”伤害,直至被内化成女人所谓的“命运”。为了避免这种命运,大部分中国家庭面对女婴和男婴诞生时,情绪上是有区别的,一个心知肚明的经验是:男孩操心少,女孩则相反。身为女性,似乎必然要承担性别所带来的麻烦,伤害仿佛是与生俱来的。这种差异表现在很多方面。比如同一辆公交车里的男女乘客,男性乘客便有一种天然的性别优越感,因而被骚扰的往往是女性。尽管法律没有界定被骚扰的对象一定是女性,但是在根深蒂固的“性别文化”下,即使女性也可以对男性进行性骚扰,被骚扰的男性也一样以为自己占了便宜。这就是男权文化中的男人,这种文化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深远的。女性被骚扰后,心理上都会留下一些不良反应,比如憎恨、愤怒,甚至对整个异性群体产生厌恶感,或从此走向反面,选择沉默和顺从,无形中使男人变得更加粗鲁和无礼。

  对性骚扰立法,就是让某种处于绝对优势的权力受到限制,让女人可以昂首挺胸;就是让被“性别文化”伤害与忽略的弱者,从此不再懦弱和恐惧。虽然法律面对某种根深蒂固的文化有时很无奈,但为了尊严和人格,为了不让自己受到侵害,女人不应该再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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