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淇河论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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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烟囱美容纯属遮羞
由醉驾者被判死刑说开来
醉驾者被判死刑符合民意
无标题
对醉酒驾车量刑亟须规范
应对权益进行前置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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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7 月 28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对醉酒驾车量刑亟须规范

  孙案的重判凸显出现有法律对醉驾量刑上的混乱,有必要对现行的醉驾相关法律加以完善,对醉驾行为加重处罚,让“醉驾罪”适应性更强。

  因为一起恶性交通事故,肇事者被法院判处死刑,引起了刑法界的争议:醉驾到底该不该判死?在孙案中,判决依据已不再是交通肇事罪,而是“以其他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从司法实践上看,鉴于恶性交通肇事案的不断发生,将危害公共安全罪引入到量刑中,已有先例。比如今年5月,沈阳人吴凯因酒后驾驶造成3死2伤,被认定犯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7年。7月16日,河南郑州中原区执法局法制科原科长酒后驾车连撞11人,致2死4重伤,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拘。据悉,南京“6·30”特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张明宝亦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准逮捕。孙伟铭被判死刑会对以后的类似判决起什么样的作用,我们拭目以待。

  在孙案的重判背后,也凸显出现有法律对醉驾量刑上的混乱。醉酒驾车为《交通安全法》明令禁止,但现实中这种现象司空见惯。而由于缺乏相应的“醉驾罪”,在处罚上则表现得畸轻畸重。有的醉酒驾车只以轻微违法相究,像深圳针对醉酒驾车者实行细化的统一裁量标准,配合执法的处3日行政拘留,拒绝执法的分别处5日、10日甚至15日的行政拘留,暴力抗法的将被累计处20日行政拘留,态度决定着处罚轻重。南京最近出台规定,对醉驾出车祸者将吊销其驾照,且终身禁驾。即便判处醉驾有罪,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罪行也是轻重不等,孙伟铭被判死刑,而同样是醉驾杀人的吴凯则被判7年有期徒刑,湖北荆门掇刀区交通局原副局长周华酒后驾车撞死一人后逃逸,却只被判3年。

  对醉驾杀人量刑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裁量标准不统一,导致了判决的五花八门,这不能不说是现行法律的缺憾。寄望于用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弥补这个缺憾,恐怕并不是良方,因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样弹性过大。

  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的醉驾相关法律加以完善,对醉驾行为加重处罚,让“醉驾罪”适应性更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成都两位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修改《刑法》,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并非毫无道理。美国对造成生命伤害的酒后驾驶员可以二级谋杀罪起诉,我们也该对醉驾杀人有相应的“醉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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