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淇河论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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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烟囱美容纯属遮羞
由醉驾者被判死刑说开来
醉驾者被判死刑符合民意
无标题
对醉酒驾车量刑亟须规范
应对权益进行前置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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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7 月 28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应对权益进行前置性保护

  传统的交通肇事罪必须等到肇事结果发生后才能处罚,但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对权益采取前置性保护,对严重的醉酒驾车等行为以交通危险罪论处,从而由过去的“结果犯”转向现在的“危险犯”。

  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这种立法思路,完善刑法中“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设立类似我国台湾地区的“重大违背义务致交通危险罪”,并处以相应的刑罚。

  按照台湾地区的刑法,酒测值超过0.55,就可构成“重大违背义务致交通危险罪”,司法实务中对初犯者一般判处3到4个月的徒刑,可易科罚金;再触犯者,判刑6个月以上,不得易科罚金,必须坐牢;若酒驾致人死伤,还要追究过失伤害、过失致死等罪责。

  另外,目前的交通肇事罪一般最高为3年有期徒刑,只有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处最高为7年有期徒刑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对这里的“情节特别恶劣”所作的司法解释,侧重于从客观方面强调结果的严重性,如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等,而忽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事实上,像醉酒程度、超速程度等,都应当成为影响情节是否特别恶劣的因素。

  尽管与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法相比,我们的交通肇事罪即使一般刑罚为3年有期徒刑也已经不轻,但笔者仍然主张,对于可以判到7年有期徒刑的特别恶劣情节之认定,不宜由最高人民法院采取目前的这种唯数字论彻底限定死,而应当允许具体适用法律的法官结合案件的客观危害后果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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