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柯其其
通讯员 赵宝仓
晨报讯 我市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呼某伙同单位主管会计万某、现金会计张某,先后分三次将150万元账外资金私分后据为已有。
7月21日,由淇滨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呼某等三人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一审判决有果,法院以被告人呼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70000元;以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以被告人万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
2006年6月至2008年1月,我市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呼某伙同单位主管会计万某、现金会计张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开、多开增值税票等方式设立了账外资金,先后分三次将150万元账外资金私分后据为已有。其中被告人呼某分得70万元,被告人张某和万某各分得40万元。
法院认为,呼某等三人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三人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赃,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