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9版: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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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7 月 30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8天盗19块电瓶 两少年被判刑

  □记者   柯其其

  通讯员   赵宝仓

  

  晨报讯  少年马某、焦某因犯盗窃罪,曾被法院判处管制6个月,但二人不思悔改,继续疯狂作案。7月20日,由淇滨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马某、焦某涉嫌盗窃一案判决有果,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焦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08年7月28日,马某和焦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管制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但二人并没有接受教训,2009年3月初的一天凌晨,马某和焦某窜至淇滨区浚县电业局家属院偷走一辆二轮摩托车;3月8日凌晨,马某和焦某在淇滨区新世纪花园偷走一辆大阳牌摩托车;3月16日凌晨,两人将董某客车上的两块电瓶、董某洒水车上的两块电瓶偷走;3月17日凌晨,两人将王某车上的两块电瓶偷走;3月18日晚,马某将杨某小货车上的一块电瓶偷走;3月19日凌晨,马某将刘某挖掘机上的两块电瓶、铲车上的一块电瓶、平板车上的两块电瓶偷走,将张某汽车上的两块电瓶偷走;3月20日凌晨,马某和焦某将孙某车上的一块电瓶偷走,将唐某车上的一块电瓶偷走;3月22日凌晨,马某和焦某将王某的两块电瓶偷走;3月23日凌晨,马某将洪某车上的一块电瓶偷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和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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