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潇潇
晨报讯 驾驶出租车盗窃他人十只山羊,还谎称是自己家养的。7月25日,市淇滨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秦某等三人盗窃一案一审判决有果,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7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09年4月7日凌晨,我市出租车司机秦某伙同张某、刘某(另案处理)驾驶出租车到淇滨区大河涧乡潘荒村赵某家羊圈处,张某和刘某进去偷羊,秦某负责将偷来的羊转移到出租车中,当晚共盗窃山羊十只。随后三人谎称山羊是自己在西山上养的,将羊卖给了山城区鹿楼乡某村的李某,非法获利1950元钱后,三人将赃款分掉。后经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这十只山羊价值3745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秦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线索提供 王振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