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乎是一种翻版,挡不住人们要将肇事者魏志刚和3个月前的飙车案主角胡斌做对比。于是,有网民极尽调侃之能事:没事,老爸拿出100万,撑死也就判3年刑。但这次,可供参照的不仅有胡斌,还有孙伟铭。加上杭州公安局“依法从重从快处理”的表态,有人猜测:魏志刚估计就不是被判3年那么简单了。
当然,这样对比未必合适,因为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之处,比如胡斌案的 “十多个路口遇红灯都能停”、孙伟铭案的“交通违法记录‘劣迹斑斑’”。但在交通肇事案数量递增的今天,对于酒后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在法律上如何认定、适用怎样的罪名,显然该有更清楚的呈现。
白岩松前两天在电视上读了个“灰色段子”:在杭州,你是可以飙车的,因为即使撞死人最多3年;在成都,千万不要再酒后驾车了,因为如果撞死人的话,你就容易判死刑;在南京,最近一段时间先别酒后驾车,因为究竟怎么判还不知道,观望观望。
被搞迷糊的不只是老百姓。十多天前,高法专门开会研讨“危险驾驶”,法官、专家们对于危险驾驶中故意还是过失、重判还是轻判等也有很大分歧:交通肇事罪好像已经偏轻,不利于“治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好像又偏重,都参照孙伟铭,不符合“少杀慎杀”的原则。
从长远看,应提高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或在“偏轻”与“偏重”之间增设一个“危险驾驶罪”。但当务之急,是对类似案件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
□毕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