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赵玮
晨报讯 “维修人员来我家修热水器,检查后说一个配件坏了,必须更换。我一看,损坏的配件标明的生产日期是2009年,但我家的热水器是2008年买的啊!”12月6日,鹤山区的徐老先生向记者反映。
徐老先生称,2008年年底,他儿子在鹤山区某家电商场购买了一款燃气热水器。几天前热水器出现故障,不能加热。经与售后服务站联系,12月5日,维修人员来到他家维修。检查后,维修人员称热水器的传感器坏了,必须更换,费用为90元。徐老先生同意交费。
换好配件后,维修人员通上电,不一会儿热水器流出了热水。徐老先生看到热水器修好了很高兴,当即支付了90元维修费。维修人员离开时要将换下的配件带走,徐老先生没有同意。老人查看配件时发现,换下的配件生产日期为2009年,可自家的热水器是2008年买的,这是怎么回事?老人觉得不对劲,就来到鹤山区消协投诉。工作人员仔细询问情况后,觉得其中可能存在欺诈行为,立即赶往老人家中查看。
在徐老先生家里,工作人员仔细察看了燃气热水器和换下来的配件,确认“燃气热水器为2008年生产的,而换下来的配件生产日期为2009年”。于是消协的工作人员联系了售后服务站,在事实面前,维修人员承认:燃气热水器只是线路接触不良,热水器上的传感器并未损坏,去维修时他带了一个2009年生产的坏传感器。原以为徐老先生年纪大了好糊弄,没想到老人这么仔细。工作人员责令“售后”负责人向老人赔礼道歉,并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售后服务站最终退还老人维修费90元,又赔偿了90元。(线索提供:苏杰)
热水器线路接触不良,“售后”谎称配件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