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鹤壁新闻/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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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8 月 30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为人引路被犬咬
犬主、被引路人要担责
刘海 管云飞

  要担责

  本报讯 3月28日,赵某让张某带路到菇某家,二人来到菇某家时,张某不慎被菇某家的狗咬伤了鼻子,事后因赔偿一事交涉无果,张某将赵某、菇某二人告上法庭,近日法院判决两名被告分别赔偿原告损失4576.96元和1830.79元。

  法庭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为被告赵某引路到菇某家,被菇某家的狗咬伤,菇某作为狗的饲养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张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人身安全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致使自己被狗咬伤,应承担次要责任。赵某作为受益人,也应分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7月15日法庭作出判决:被告菇某、赵某分别支付原告张某经济损失4576.96元和1830.79元,其他经济损失由原告本人承担。

  (刘海 管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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