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学生家长在民心网上举报说:沈阳市于洪区东湖学校在2006年向全校1178名学生每人收取了13元窗帘费。
2006年11月15日,于洪区教育局纪委报给省纠风办的一份《关于收取窗帘费的情况反馈》中称:“因阳光强烈、刺眼,学生学习时受到了干扰,为解决这一问题,学生、家长、家长委员会成员多次向学校提出安装窗帘的建议。因学校的经费严重不足,学校经慎重研究,采纳了家长委员会的建议,决定由家长委员会成员主持向学生收取本次窗帘安装的费用。”在为校方陈述了收取窗帘费的种种理由后,于洪区教育局同时指出,“此事虽经家长委员会同意,但不在一次性收费之列,因此属于不合理收费”,拿出的处理意见是:“适时将所收钱款退还给学生。”
什么时间为适时?适时到什么时候?举报投诉的家长们盼望着有个时间表。
2007年4月3日,省纠风办负责办理此案的承办人向于洪区教育局纪委一位书记电话询问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时,这位领导回答很干脆:“退款已落实。”
当“于洪区教育局已责令该校返还全部违规收取的费用”的答复在民心网上公开后,立即引来家长及网民的许多跟帖:“称钱已退回,都是谎言,根本没退!”“学校不能以家长委员会为挡箭牌,家长委员会也不应该成为学校的收钱工具!”“说是委托家长委员会代收,实则仍是学校在掌控着乱收费,看似‘自愿’,却是实实在在的抢夺行为!”
2007年6月27日、8月10日,辽宁省纠风办又接连下达更加严厉的二次、三次督办令:“作为重点督办案件重新办理,问题属实的,要严肃处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立即纠正,退还学生费用。”
在严厉的督办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下,相关部门领导直接过问此案,督促学校加快退回“13元窗帘费”的速度。曾被评为区劳动模范的学校校长李某因“退还钱款中行动拖拉,重视不够,时间跨度过长”,而受到行政警告和取消当年“评优选先”资格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