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本地新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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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城镇居民
医疗保险待遇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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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10 月 8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鹤壁市城镇居民
医疗保险待遇简介


  一、重大疾病门诊治疗

  参保居民在一年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重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按50%的比例报销。

  二、住院治疗

  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医保基金按比例报销。医保基金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按医院级别确定: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报销比例为6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400元,报销比例为55%;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经批准异地转诊的,起付标准为600元,报销比例为50%。

  参保居民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和重大疾病门诊医疗费最多可累计报销40000元。

  三、不予支付的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居民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1)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2)自杀、自残的;

  (3)斗殴、酗酒、吸毒或因违法违规造成伤病的;

  (4)医疗事故、交通事故治疗的;

  (5)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咨询服务电话:3365350 3365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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