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法制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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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涉黑团伙的末路
非法收取“保护费” 拉沙车主被逼交钱
法网恢恢 多行不义必自毙
恶行累累 成劳教所“常客”
强迫交易 不卖砖就殴打砖厂工人
惹了不该“惹”的人 被逼跳入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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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3 月 12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法网恢恢 多行不义必自毙

  3月10日,淇滨区人民法院对以李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进行一审判决,李明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决李明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在对以李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提起的公诉中指出:本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主要以暴力犯罪和以敛财为目的而进行的侵犯人身、财产权利为特征的系列犯罪案件。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组织成员的人身危险性很大。在被指控的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7名被告人中,就有4人是具有前科劣迹的人员,他们多次受到司法机关的严厉制裁,但并没有悔过自新,洗心革面、痛改前非。刑满释放后再次犯罪,且上升到有组织的集团犯罪,其目无法纪可见一斑。

  自2004年以来,以被告人李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先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十多起,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公诉人认为为维护人民群众和谐安定的生活生产秩序,对这种目无法纪、公然与社会对抗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要予以严厉打击!

  另一方面,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此案的检察官也呼吁广大的人民群众要积极行动起来,切实拿起法律的武器,敢于向黑社会犯罪势力开战,捍卫法律的尊严,“我们坚信正义终究要战胜邪恶!”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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